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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教育仍成争论焦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47 潇湘晨报
医疗教育仍成争论焦点(图)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仍是争论的焦点(资料图片)

  实习生 朱 青 记者 贺 琛 摄

  昨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维权新法经过多次修改后,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几经审议、听证、调研、修改后的草案获得了委员们充分肯定,对于鉴定费用、消费者义务等讨论焦点已获得很多委员的认同,但医疗和教育是否写入新法,参加审议的委员们各执一词,争论激烈。

  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二审修改稿》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以及隐私权。除实施抢救的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家属告之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物的作用及价格。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依法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应当按照收费规定收费,列出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正方(患者就是消费者)在昨日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兰新指出,经过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必要的。

  陈兰新认为,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到医疗机构购买、使用药品,接受医疗服务,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是满足患者生活消费的一种经营行为。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针对当前医院“以药养医”现象十分严重,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医患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从保障患者消费知情权的角度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考虑到在医疗服务中出现的一些疗诊技术问题、医疗事故处理等复杂情况,委员们认为,本条例规范的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涉及医疗技术和行政执法问题。在医疗服务中的疗诊技术问题、医疗事故处理和行政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反方(医疗不是消费)对上述观点,不少委员有不同看法。一位委员提出,医疗不属于普通生活消费范围,医院的医生与患者的关系不同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国内、国外立法也都没有把医疗服务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而是应当按照《执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去处理医患方面的关系。

  还有委员指出,现在在一次医疗服务当中,可能涉及很多种药品,对这些药品的价格医生不可能全部清楚,他也没有必要记药品价格,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医生也不可能清楚所有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部分委员认为,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条例规范范围,要慎重对待。他认为《二审修改稿》中的对医疗服务的规定非常具体,但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困难,也无实际需要。

  教育是否写入维权新法?

  《二审修改稿》规定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调协、师资情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虚假广告、保证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正方(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属消费)陈兰新等委员指出,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必要的。当前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秩序混乱,特别是进行欺诈、乱收费和随意降低教育培训服务质量的现象比较突出。在立法调研和立法听证中,群众强烈要求将非学历教育培训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受教育者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受教育者与教育培训机构是消费服务关系,应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位委员指出,非学历教育不是笼统的教育工作,将此纳入条例规范内容,对维护老百姓权益大有好处,增加了立法的针对性。

  反方(删掉“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规定)有委员针锋相对地提出,省人大法制委提出的解释有点牵强。虽然目前存在的就医难、就学难、养老难已成为压在人们头上的“三座大山”,但这不是条例对此进行规范的理由。一些委员认为,不管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都是有偿的,民办学校也不只是进行非学历教育,也包括学历教育。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非学历教育的规定没有处罚,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建议删掉。

  还有委员认为,非学历教育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不应在此条例中出现,应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加以保护。本报记者周华平实习生 史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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