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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解聘“管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8:14 天津日报

  张宗堂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以维护业主作为产权人应有的权利。

  [生活案例]2004年底,围绕着小区物业选聘以及新旧物业的交替,上海某小区内上演了这样一幕:在公开招标选聘中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撤离,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公司进驻,甚至还出现协助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被打、业主委员会成员被保安骚扰、业主委员会贴出的告示被撕毁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陷入困境,小区内也出现了种种不安定的状况。

  [草案摘录]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记者点评]物业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现实生活中,他们却常常“反客为主”,让很多业主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行事。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此外,业主还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不聘请物业进行管理。专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开发商和物业“联手对付”业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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