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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捐赠税案终审维持原判 市地税部门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16 无锡日报

  本报讯昨从市地税局获悉,该局自建局以来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余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全国首例因捐赠引起的税务官司,最后以税务机关胜诉而告终。

  2002年底,余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到该公司分期支付的200万元的补偿金,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于2003年向余某征收个人所得税合计454979元。同年6月,余某向北京
市红十字会捐赠价值200万元的服装。由于捐赠的服装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原因,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的价值为878603.5元,并向余某开具了相应金额的接受捐赠的票据。后余某为兑现捐赠承诺,分别于2004年2月、4月又向红十字会补充捐赠价值864330.5元、257230.08元的物资。红十字会开具两张相应金额的票据,并应余某的要求,将票据落款日期填写为2003年6月。2004年7月,余某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退还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在两次纳税申报期满时,除北京市红十字会确认的第一笔捐赠额外,余某尚未补交捐赠物资,也未取得后两份有效票据。余某的后两次捐赠行为虽是兑现捐赠承诺的补充捐赠,但都发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满后,根据税收征收法律及捐赠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要求将捐赠物价值进行税前扣除,须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故被上诉人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的征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中院再审后认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征收余某个人所得税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维持一审判决。(扬帆、顾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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