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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主人免责?要自己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08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储白珊/通讯员林哲生/实习生林永恒

  主持人:被别人的狗咬伤、抓伤,或者其他形式伤害,许多受害者总是说:我又不能跟狗去理论,找狗主人吧,总是有理说不清。近日,福清市融城镇的黄女士却依据法律中的有关动物伤人一个特殊原则,打赢了官司,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放:去年1月2日,黄女士上班时骑车路过福清市融城镇较场路时,遇到路边垃圾堆旁边的2只狼狗。当时,这2只狼狗没有拴,黄女士吓得一哆嗦,从车上摔了下来,右脚骨折,黄女士遂把狗的主人郑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黄女士说狼狗不绑绳存在安全隐患,还找来证人证明自己是被狼狗吓到才摔伤。郑先生则说:“存在安全隐患”并不等于“狼狗就伤害到人”。双方各执一词,但一审福清法院和二审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均判黄女士胜诉,郑先生赔偿黄女士人民币4665.36元。

  法官说法:动物伤人在民法当中属于一种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除非他们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郑先生没有将放出门的狼狗绑好,也无法举证说黄女士的摔伤是因为她自己的过错,或者由他人造成,所以败诉。

  主持人:如果你想一起讨论这个话题,或者需要咨询,请拨打主持热线:0591-870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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