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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电卡盗电案一审宣判 第一被告人被判6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13 每日新报

  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本报获悉,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震惊本市的“全国首例特大电卡盗电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本案“技术权威”、第一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被告人杨某某、阎某被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现年36岁,大学文化,系天津市申特电力电子厂职工。2004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其操控的单位电脑中,发现不该出现的电卡电量写入专用程序,遂试用该程序及单位的读卡器向旧电卡输入电量,并获成功。此后,杨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阎某等人分别联系购电户,并获取购电户电卡。杨某通过单位电脑复制购电户信息后,秘密用上述程序将电量写入其收集的单位回收的旧电卡中,然后由杨某某、阎某等人向购电户低价销售。杨某窃取电量总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销赃总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阎某销赃总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经被盗单位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04年12月12日,杨某等三人一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杨某已退缴赃款5.5万元和电脑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违法使用电脑程序窃取电量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杨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某、阎某为谋私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等危害后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明知杨某所得电量是盗窃所得,仍非法予以低价销售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顺利侦结此案,他们的行为均属投案自首,故可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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