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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工钱”可减免诉讼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1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从现在开始,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案件中,如果农民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但无法提供证明的,法院可予准许。市高级法院昨天公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为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了一条快速通道。

  《意见》规定,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应当做
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结案;农民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但无法提供证明的,法院可予准许;申请执行的,不收取农民工一方当事人任何执行费用;在诉讼中,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受诉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如果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先行判决。

  《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专项督办,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诉法院应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闭庭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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