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信访结果可以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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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20 北京青年报 | |||||||||
重庆将实行《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新华社重庆7月25日电 不满信访结果,信访人有权利申请听证,对一些重大的信访问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举行听证。记者从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获悉,《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处理信访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信访人如对信访结果不满意,应在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不能拒绝,必须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听证,听证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举行。 据介绍,即使在信访群众没有申请听证的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举行听证。办法规定,对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信访人不满信访结果,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人不满信访结果,坚持多次信访;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问题的4类信访问题,处理信访的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举行听证。 办法规定听证必须公开举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而且听证人数必须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 作者:朱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