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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21 宁夏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马文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近日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2元(即建国前入伍的,每人每月16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155元),在此基础上,抗
战老战士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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