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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制钠厂无故延长工人工作时间 违反《劳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21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晓芳实习生路永玲)酷暑难耐,银川制钠厂将工人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改为12小时。近日,银川制钠厂一位职工打热线向记者反映这一情况。

  7月15日,记者来到银川制钠厂,只见制钠厂门房的玻璃上贴着两份通知,一份通知说,自7月15日起,对值班通勤车行车时间及路线进行调整。另一份通知要求罢工的27名工人在7月15日8时前返岗,逾期不返岗者,责任自负。而在银川制钠厂办公大楼前,围坐着的罢
工工人告诉记者,几天前厂里既没通过工会又没召开职工大会突然向各车间发出通知,决定改以前四班三运转为三班两运转,即将以前的每天三班倒改为两班倒,全体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到12小时,三班倒两班后的富余工人部分工人回家待岗,企业另行安排工作,并于7月14日在厂门口贴出值班通勤车行车时间及路线调整通知。通知发出后,电解车间精制工段27名工人罢工。他们告诉记者,电解车间精制工段劳动强度大,车间温度高,车间的空气对人体有害,延长工作时间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工作时间一延长,家住兴庆区的工人从早上出家门到晚上回家需要15个小时。工人们激愤地说,根据通知,他们工段要裁减9个人,今年是企业成立以来效益最好的一年,一吨金属钠可卖3万元。在效益最好的时候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无故裁员,而工人们的工资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增加,这种做法太不合理。

  企业为何无故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找到了银川制钠厂办公室韩主任,她帮记者联系到了银川制钠厂的聂副总。聂副总告诉记者,延长工作时间是为了打破大锅饭,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问及做这个决定事先是否征求过职工的意见,他告诉记者,制钠厂是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决策一般是股东说了算,股东大会定了后就执行,作为职员不能参与企业决策。问及延长工人工作时间是否会按《劳动法》规定为工人增加工资,这位副总说,企业延长工人工作时间是为了工人好,目的是变相提高工人工资。一个企业,只要月工资不低于银川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理合法的。问及裁减下来的工人怎么安排,聂副总说这次企业将裁减30多个工人,这部分人将回家暂时待岗,企业将尽快上新项目解决这部分富余人员的工作问题。

  是否股份制企业就可随意延长工人工作时间,记者查看了《劳动法》。《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企业如果在每日的8小时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记者就此事进行了专门咨询,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法》,企业随意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就在记者发稿前,记者打电话询问银川制钠厂办公室韩主任,她告诉记者,值班通勤车都已按通知安排好了,工人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不可能再做改变。她说,经过协商,精制车段的工人已经不罢工了,因为企业决定对该工段不再裁员。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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