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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出台首部地方立法专门保护民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25 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

  见习记者高志民

  进城务工人员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记者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河南省政府日前通过审议决定,将正式出台《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将在中原大地诞生。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郑明告诉记者,近年来,中国每年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就有1.2亿人,河南则是民工输出的“民工大省”,仅2004年年底进城民工就达到了1411万人。虽然各地制定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以下为农民工计算报酬。由于在过去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发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环节越多农民工工资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曾发生很多由于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无处讨薪的先例,同时劳动合同的不完备,农民工讨薪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尺度。所以,“跳楼讨薪”、“劳动条件恶劣”、“社会保险缺失”、“子女入学”等依然成为到城市打工的农民最难而又经常遇到的问题。 

  据介绍,由于工资是大部分民工外出打工的惟一要求,也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所以,保障民工工资成了这部规章的重头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负责人王振洋表示,针对社会上曾经出现的“跳楼讨薪”、“劳动条件恶劣”等一系列问题,从今年4月20日开始,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向社会公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数月的不断完善,最终正式出台的《办法》共有30条规章,内容涉及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民工应与城市工待遇相同、保障民工工资、立法保护民工权益、农民工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水平有保证,《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用工时,给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可以增加农民工在受到伤害时的抗风险能力,如果用工单位无力赔偿,农民工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得到补偿,降低损失,以避免农民工们流汗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然而,据统计,郑州市进城务工人员约45万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7104人,而且多数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与“正式职工”不同对待,未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子女入学问题一直是农民工进城务工时在心理上的最大负担,《办法》规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排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非法收取其他费用;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不得非法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打官司的成本较高、程序复杂,许多民工遇到欠薪、工伤时只能对诉讼维权望而却步。如果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这样就可以由他们自己出面维护合法的权益。《办法》不仅进一步强调了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人身权的保护,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进城就业人员劳动。还在第十一条特别规定,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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