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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热线"升温" 读者:法官权威解答让我踏实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52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昨天,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石小林走进快报房产法律咨询热线解答读者难题。连日来,关注快报房产法律咨询热线的读者越来越多,9:30—10:30的咨询时间内,热线电话一直处于运作状态。不少读者在听了法官的详细解答后,感叹道:“快报真是帮了大忙,我咨询了很多人都无法获得满意的答复,听了法官的权威解答,我心里踏实多了。”

  丈夫买的房子我有份吗?

  玄武区姜女士:我是2001年结的婚,丈夫婚前有一套公房,婚后房管处给了30万的补偿款,他用一部分钱款买了一套商品房,请问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父亲有一套房管处公房,后来姐姐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人登记成了自己的名字,我也被逼搬出,现在房子面临拆迁,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权益?

  石小林法官:如果你们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很显然,婚后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至于你父亲的房子,相关单位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往往要看实际使用人,即现在房子的实际承租人。由于你现在已经搬出,使用人为你姐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你可能无法享受相关权益。除非有关部门认定你姐姐的承租合同是无效的。

  房屋贷款可办“转按揭”

  江宁区石先生:我在2004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为21万,当时付了11万,其余部分是按揭贷款的,前房主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现在我已经入住,但是前房主没有去银行办理“解押”,因此房子无法过户,请问我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同时,我是否可以追究前房主的违约责任?

  石小林法官:我看不到具体合同,所以无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若你们双方的买卖合同证实是有效的,则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要尽快还清贷款。原来金融部门规定可以办理“转按揭”手续的,但现在新的房产政策出台以后是否还能办理转按揭我也不清楚,建议你到银行进行咨询。在基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过完户之后,你也可以追究前房主的违约责任。

  集资建房是单位福利

  玄武区余女士:我前夫原是南京理工大学的职工,1995年学校搞了“集资建房”。到1998年除我之外,邻居都拿到了房产证,多次跟校方交涉,学校以我不是在校员工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证。现在我前夫也已经离开了学校,那么我是否还能得到房产证?我去世之后,女儿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房屋使用权?

  石小林法官:单位集资建房,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单位在职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通常带有福利性质。校方做出这个决定也是考虑到你跟你前夫都不在本单位工作了,因而还是有依据的。同时,照你所说,你们双方在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也并没有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只是约定“享受永久居住权”,因此单位的做法是合理的。至于你去世之后,你女儿将不再继续拥有房屋使用权。

  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有规定

  白下区杨女士:我女儿于2004年在中华门买了一套房子,顶楼一直有渗漏问题,开发商多次修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现在我们无法装潢房子,更不用说入住,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石小林法官:《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问题,保修时间为5年。建议你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看房屋的渗漏问题是否是可以维修的,若可行的话,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也可以与开房商协商是否能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再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关费用。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协议有效房屋即为合法获得

  鼓楼区潘女士:母亲有一套老平房。我们四个姐妹签过一个协议,约定母亲由我来赡养,同时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的产权转到了我的名下。现在房子也已经过户,但是我有个侄子的户口在房子里面,现无法联系到他,那么我现在获得的房子是否存在问题?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

  石小林法官:照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姐妹之间有书面的协议,那么你们的约定就是有效的。你可以合法拥有这套房子,同时你也要按照当初的协议行事,切实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作者:宗一多 周文丹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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