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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加班职工同意才行 加班费不应算入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23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昨天上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走进快报酷暑民生热线,接受了读者的咨询。他表示,高温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如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应首先征得职工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目前,南京已进入高温季节,仍有个别企业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戴登凯提醒,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征得劳动者和企业工会的同意,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他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目前,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市区执行一类标准每月62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小时。按照规定,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以及伙食、上下班交通费、中班、夜班、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和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违反规定,又不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补足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将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试用期不缴社保违法

  试用期期间,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合法吗?戴登凯说,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工资和加班费能向单位要到吗?戴登凯为读者解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这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作者:项凤华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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