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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条例属越权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3:08 今晚报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昨天,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马怀德教授指出,《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
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但遗憾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这样做,此时,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这部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某一条款。

  事实上,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有关“婚检”的争论就沸沸扬扬,一直没有停止过。

  谈及有关婚检的问题为何一直争论不休,马怀德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是因为目前国家在涉及婚检这一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不协调、不一致、缺乏衔接的情况确实存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没有明文规定是哪些疾病。而此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主要是3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

  马怀德说,应该想一个办法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政府要做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修改前,做好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工作,或者推广免费婚检。(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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