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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抚恤对象 提高补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4:28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解建国实习生单巨兵)今天上午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要求各区县于8月1日前将提高的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四类抚恤对象的补助标准。

  鉴于我市原对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加发地方补贴,以及现执行的标准高于国家调整后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我市此次调整无工作单位伤残的伤残抚恤金,采取在我市现行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伤残抚恤金的提高部分。同时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无工作单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并提高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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