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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方面出现冲突 以国家法律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地方法规与国家上位法冲突咋办?广东省人大专家释说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黄键报道:当地方法规与国家上位法“打架”时,应以哪方为准?当上位法之间存在矛盾又该如何处理?黑龙江省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婚检依然“保留”,引起众说纷纭。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委有关专家就此问题释说。据介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是国家《母婴保健法》;而《
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从法律效力本身来说,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如国务院的“条例”大;而国务院“条例”又不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大,因为它只是“行政法规”。当几方面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准。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也有权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按程序,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如果觉得“条例”欠妥,要么通过国家民政部,要么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审查,而是否行使撤销权,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地的民政部门无权决定不按规定实施。不过,也有婚姻家庭法专家指出:目前《婚姻登记条例》其实不只与《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有矛盾,与《婚姻法》也有相悖之处。如《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再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婚姻登记条例》却只要求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及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后面也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这等于是一个“虚”的规定———因为登记时根本无须出示婚检证明。在今年、去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登记条例》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就曾提出过恢复强制婚检,她女儿是儿童医院的医生,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相当多遗传疾病带来的痛苦个案,有些病例是可以通过婚检避免和排查的。有关方面认为:既要保障出生人口素质,又要避免乱收费,让老百姓愿意、满意,恐怕免费强制婚检才是将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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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省一直“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是“保留”,不是“恢复”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没有修改,何谈恢复?据了解,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实施的《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而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按照《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强制婚检”仍有法律依据。(中青)(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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