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方面出现冲突 以国家法律为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地方法规与国家上位法冲突咋办?广东省人大专家释说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黄键报道:当地方法规与国家上位法“打架”时,应以哪方为准?当上位法之间存在矛盾又该如何处理?黑龙江省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婚检依然“保留”,引起众说纷纭。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委有关专家就此问题释说。据介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是国家《母婴保健法》;而《
链接新闻: 黑省一直“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是“保留”,不是“恢复”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没有修改,何谈恢复?据了解,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实施的《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而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按照《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强制婚检”仍有法律依据。(中青)(Robby/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