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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因素阻碍广东慈善公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朝方、通讯员沈协宣报道:法律法规滞后、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慈善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失调等五大因素,正成为广东慈善事业发展的“绊脚石”!日前,全国政协调研组来广东调研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汇报时建议,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政府对慈善机构少进行行政干预。

  省民政厅副厅长叶秀仁透露,目前规范广东慈善机构及其行为的法规,都是十几年前
或七八年前制定的,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慈善公益捐赠等的规范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慈善机构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

  叶秀仁表示,慈善机构的财政基础是社会各界的捐献,但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叶秀仁表示,税收优惠政策的上下不一致,扣除额度比较小,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等,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对慈善机构的捐献。

  叶秀仁透露,由于运作缺乏民主、行政干预过多等,目前以业务主管单位替代理事会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慈善组织弄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理事,一年都难以聚集召开一次会议,更别说开展活动了,庞大的机构形同虚设。

  叶秀仁表示,目前基金会投资实现资金增值的成功率很低,大都银行存款吸息,收益甚微,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也逐年减少。一些慈善机构对资金的募集、增值收益、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等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监督成“纸上谈兵”。叶秀仁认为,现行法规明确政府与慈善机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常被看成上下级关系,过多的行政干预与慈善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不吻合。因此,要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要从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干预来监控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各级政府应当对地方慈善机构少进行行政干预。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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