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警戒分数予以曝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35 深圳晚报 | |||||||||
《深圳市建筑与燃气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办法》即将出台 超过警戒分数予以曝光 本报记者彭森实习生干丽春报道记者昨天从市建设局获悉,该局草拟了《深圳市建筑与燃气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办法》及记分标准,旨在规范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从
该办法规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在当事人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后5日内,其不良行为将被录入记录部门的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两年。记录部门对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度,每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分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当事人前半年不良行为的得分进行累计排序,对超过本办法规定警戒分数线的同类当事人依得分高低分别给予红色或黄色警示。对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主体,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且警示期不少于6个月。排序及警示情况将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而且被予以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将被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给予通报批评,甚至可进行警示谈话、媒体曝光。 目前,就此办法的草案,市建设局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修改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将正式发布实施。 作者:记者彭森实习生干丽春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