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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服务业主可换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5:37 深圳晚报

  不满服务业主可换物业

  业主有权对邻居将住宅转为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以维护
业主作为产权人应有的权利。

  草案表明,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6)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此外,业主还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不聘请物业进行管理。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对邻居将住宅转为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草案中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作者:记者张宗堂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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