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电话号码被搬家》有续闻:两家搬家公司名字实在相似
此案昨日开审,双方在公堂上各持己见
本报佛山讯 本报昨日珠三角新闻版报道了全国首例搬屋公司以字号被盗用为由状告“114”案,此案昨天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宣布择日判决。当
天下午,佛山市电信局致电本报,对这起官司作出回应。佛山市禅城区同人搬屋清洁部的业主吕先生对“同人搬屋”的字号在佛山市搬屋行业中享有专用权,并且在114查询台登记报装了营业电话,但吕先生在今年5月份却发现自己登记在114查询台的“同人搬屋”电话号码、地址均被更改,造成吕数月的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由此吕将佛山市电信局告上法庭。佛山市电信局方面在25日的法庭上表示,原告吕先生在客户登记时,其全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同人搬屋清洁部”,与“佛山市禅城区同人搬屋服务部”是完全不同的电信客户,而且两者的客户全称、电话号码和地址也都不相同。因此,原告吕先生提出的“同人搬屋”被非法盗用,名称被假冒是不成立的。佛山市电信局还认为,吕某在法庭上提供的今年6月6日做的公证,也不能证明114查询台出现错误。在公证录音笔录的内容中,原告代理人询问的是“同人搬屋服务部”的电话号码,并非询问“同人搬屋清洁部”的电话号码。之后,原告代理人又向114查询台询问“8232……”属于哪个单位,114查询台回答为“同人搬屋服务部”也并无错误。原告代理人多次询问的均是“同人搬屋服务部”,而不是原告的名称“同人搬屋清洁部”。此外,佛山市电信局表示,由于“同人搬屋服务部”和“同人搬屋清洁部”的名称相似度很高,市民非常容易混淆,因此当有市民向114查询台询问“同人搬屋”的电话号码时,114查询台的服务员一般会按照电脑显示的企业全称中文字母排序向市民提供电话号码。(丁青 丁华)(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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