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公安局“出警迟延”案终审宣判 于法无据 警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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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6:50 东方今报 | |||||||||
今报讯报警后一个多小时,警察才赶到,报警人恼了,以“出警迟延”为由将登封公安局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记者昨日获悉,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偏远山区的出警时间无明确规定,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安局无错,依法驳回原告报警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位于该市东南部一个偏僻山村。去年9月13日,该厂工人丁某以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辩称,110接警后即派就近的唐庄派出所民警出警,但案发现场地处偏僻山区,道路难行,这是客观原因;况且,警方当时已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故原告所诉无法无据。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爱国石料厂因开采运输青石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被告登封公安局接警后即派员赶到现场,并于同日受理该案。同时,针对农村偏远山区的出警时间,我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所诉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石料厂不服,提起上诉,又被驳回。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各城市对公安人员的出警时间大都规定为:市区5分钟内,城郊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