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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提交 我国对此设强制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22:23 东北新闻网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冯晓芳)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将设强制性要求。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立法轨道。

  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6日《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说,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订是改善信息化发展环境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在我国
信息化工作中,要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使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源,提高公众服务能力。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将有强制性要求。

  据了解,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全国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实行“一站式办公”、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大厅等多种模式。市(地)级政务公开正式推行,绝大多数市(地)政府制定了政务公开规范化文件。(新华网)[编辑: 王恩重](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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