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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台细则规范价格听证 代表不足2/3应改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0:06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长沙召开价格听证会将有新规定!长沙市物价局昨日正式公布了《长沙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该办法,今后,凡市内各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均将按照该办法实施,如果听证会上出席代表不足2/3时,听证会应改期举行。 

  [听证内容]12类民生价格应听证

  据悉,今后,长沙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12类收费:公办教育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学费);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收费;城市供水价格;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含出租车);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路、桥、隧道机动车辆通行收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管道燃气价格;殡葬基本服务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听证代表]须包括4类代表 

  该办法指出,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 

  其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听证条件]代表须具备5项条件 

  按照要求,今后,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以下5项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教育收费听证会学生代表可在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有义务奉献精神和时间保障。

  [听证规范]出席代表不足2/3应改期 

  该办法明确指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其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

  市物价局特别指出,听证会应当在2/3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出席代表不足2/3时,听证会应改期举行。

  [其他措施]3类情形可不予听证

  该办法还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不予受理召开听证会: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在定价权限内的;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属于听证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 新报记者 匡春林 实习生 刘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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