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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违法又增加15项免罚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1:50 现代快报

  昨天,记者获悉,省交通厅推出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将免于处罚的事项由10项增加到了25项。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去年省交通厅探索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制度,即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的,进行教育,免予行政
处罚。近日省交通厅进一步拓宽了免于处罚的范围,新增的15项具体免罚行为具体如下:

  一、公路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二、航道管理类

  4、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三、运输管理类

  5、对于不增加班次,颠倒起讫点的运输违章行为,如该线路上运输经营者之间没有争议,且客运站认可,经教育能纠正的。

  6、对于经营者为防止货物扬撒、脱落所采取的临时性或活动性的加高车辆拦板的。

  7、有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运载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即可适载的普通货物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规范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9、客、货运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和检测车辆,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维护和检测的。

  10、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初次被发现且及时纠正的。

  四、海事管理类

  1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12、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3、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显示号灯(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等)、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号笛、号钟),或曾经配齐但已损坏,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4、除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外,其他船舶消防桶、灭火机等消防设施配备不齐,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五、交通建设管理类

  15、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完全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通讯员苏骄快报记者毛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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