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一审获刑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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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2: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原副支队长王鹏一案(本报6月2日曾报道),在合肥市中院经过近2个月的审理后,于昨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鹏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项罪名成立。王鹏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鹏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掌握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
王鹏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过程中,明知开设赌场的人涉嫌刑事犯罪,因接受他人说情或吃请及贿赂,却决定以治安处罚结案,多次没有将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王鹏对其家庭被扣押的财产中2019224.67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王鹏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故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鹏受贿所得人民币309600元及1台价值118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人王鹏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2019224.67元、港币1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当法官问王鹏是否上诉时,王鹏称等考虑后再决定。 (实习生 向辉 程秋萍 本报记者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