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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理财本金仍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2:26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华笑丛

  券商出事被清算了,投资者委托其理财的钱款如何认定,如何收回?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明确,客户与券商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只要这些资金未按规定独立存放,而是与问题券商的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就可以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并据此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返还。

  根据该通知,多名个人集资后以某人(无论是否是真实姓名)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都可以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由于被清算券商无力偿还,该债权将由有关部门进行收购,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如证券公司已支付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通知还明确,券商挪用的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收购。通知要求,各托管清算机构应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对于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债权人应书面说明未及时登记的理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应对补充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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