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公约本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3:04 东方早报 | |||||||||
昨日,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塔耶布·谢里夫已向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张亚峰致函通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本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其中对航班延误设定了最高赔偿上限5000美元的标准。 据悉,该公约于今年5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6月1日我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向国际民航组织交存了此批准书。该公约主要对国际航空运输
目前我国民航总局对航班延误应给予的赔偿标准尚无硬性规定。此公约的正式生效将在全球范围内对航班延误给出了最基本的原则和框架。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经管系运输教研室副主任于爱慧透露,最近民航总局也在准备推出《关于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在向各方征求意见,其中可能将涉及对航班延误的具体赔偿政策。民航总局在制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的大方向上肯定与国际标准接轨。 于爱慧告诉记者,该规定通常只适用于各缔约国的国际航线,对中国国内航线应该没有太大影响。国内航线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应该由民航总局单独制定,与国际准则并无直接关系。但即使在国际航线上,本次出台的标准也只是一个框架性标准,具体细则还要由各国商讨决定。 作者:早报记者 贺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