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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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3:04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昨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
《办法》规定了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