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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各有各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5: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刘莘昨日表示,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这是一个取消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的信号,全国民政部门也都这么做了。

  但是实际上,《母婴保健法》仍然保留了“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刘莘说,“而这一规定被人们忽略了。”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强制婚检做出规定,从字面上看,它没有直接和《母婴保健法》发生冲突,如果要彻底废除强制婚检制度,则需要修改《母婴保健法》删除有关条款。”

  刘莘说,《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禁止结婚,作为直接体现婚姻法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就使这一条款名存实亡。

  “黑龙江的立法并无不妥。”刘莘说,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对而言,前者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可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所以,从立法程序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援引《母婴保健法》并无不妥。

  刘莘认为,单纯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来说,《婚姻登记条例》可能存在缺漏。国务院可以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落实《母婴保健法》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统一相关立法。 (本报记者杨在文)越权立法应及时修改或废止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

  25日,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表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

  马怀德教授指出,《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但遗憾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这样做,此时,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这部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某一条款。(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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