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建收缴犬只“留检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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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5: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不按规定拴(圈)养的市民,当地公安机关除对犬只予以捕杀外,还可对犬主或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到1000元罚款。 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了解到,成都拟建一个整治中收缴犬只“留检所”。犬主出现违规行为被查处,只有在认识到错误并接受相关处罚后,才能到“留检所”领走被收缴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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