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如厕摔伤获赔八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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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14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枣庄讯 雇工冯某在外出上厕所时摔伤,雇主颜某、张某以种种借口拒不赔偿冯某的损失。日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冯某各种损失近8000元。 冯某受雇于颜某、张某,其上下班时间不固定,有活时随叫随到,领取计件工资。2004年2月13日下午5时许,冯某在颜某、张某的乳品厂工作外出上厕所时(该厂内无厕所,工人上厕所均需到厂西约50米远的公厕)摔伤,造成右臂尺桡骨骨折。冯某住院治疗13天,颜
两被告辩称,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冯某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且冯某系去厂外厕所途中摔伤,属自己活动时间,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及工作区域内遭受伤害,两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即便冯某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那也属于工伤纠纷案件,原告应先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与两被告尚未形成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关系应为雇员与雇主间的雇佣关系,无需按照工伤赔偿案件实行先裁后审,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是作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内在的联系,雇主应当在时间上、空间上提供最基本的便利与保障。原告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冯某各种损失近8000元。 (杜衍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