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防汛条例七类危害防汛行为将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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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17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玩忽职守等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对这七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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