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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4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邻居家装修噪声污染、居住区附近娱乐场所营业噪声污染、晨练时大喇叭的噪声污染……如何处理这些在生活中让市民备受骚扰的噪声污染,将有法可依。《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详细规范。据不完全统计,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约占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由省环保厅起草的该《条例(草案)》就人们关心的话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作了10多次修改。

  环境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环境噪声污染究竟由哪个部门统一监管,一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规定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等“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午间、晚上6点到凌晨6点期间禁止装修噪声

  《条例(草案)》对“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针对装修噪声污染,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针对娱乐场所营业噪声扰民问题,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促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针对五金加工噪声扰民问题,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条例(草案)》还针对中小学校早操广播扰民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摩托车夜间进出居住区要推行

  针对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交通干线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对非经营性的交通干线,由有关人民政府逐步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鸣笛,除非遇有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机动车进入居住区范围内或者经过位于居住区及其附近区域的道路,应当低速行驶。摩托车在22点到次日6点期间出入居住组团的,应当熄火推行。(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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