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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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7:09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条例》。 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
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防汛经费,《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 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玩忽职守等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七类行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预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此外,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