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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7:2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7月25日讯(记者 曾苗实习生梁振中)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行为,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筹资,不得无度、过度或违规、变相违规举债。

  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

  《通知》说,对一些事关全局发展的项目确因一时资金紧缺,急需有关部门或单位举借国内债务或者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必须报经财政和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举债。其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重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支出。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重大举债项目要公示

  按照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举债资金的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举债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能力应当与本地区政府财力、部门或单位负债能力、配套资金能力、偿债能力和债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各级投资审批、财政等部门要对举债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要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科学编制和管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举债单位应持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与有关部门签订借债合同,拟定资金使用方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重大项目债务资金,财政部门应参与其借、用、还全过程管理监督。

  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举债单位每年必须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防范风险。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债务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报告年度债务情况,完善债务风险预测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金财务稽核检查,实行过程监控。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规定举债、虚报项目骗取债务资金、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不按计划偿还债务、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者:曾苗 梁振中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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