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2月起开征生育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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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7:41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 实习生 余杨)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生育保险工作会上获悉,9月1日起,生育保险将在我市全面实施,而从12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始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明年6月份起,凡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将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活津贴。 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
有关人士昨日透露,我市生育保险将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各区县要将生育保险纳入医保或其他险种,实行“三统三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账、待遇分别支付。用人单位参保时可选择一个险种与生育保险捆绑,并以该险种的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参保。 不单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据悉,我市将不单独设立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将作为生育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各区县原则上应以医保中心作为经办机构,也可自主选择其他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的经办机构作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参保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应于分娩、或引产后的90日内,到经办机构领取,过90日的将不给予支付。 不得中断各项社保关系 女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不领工资了还要缴纳各种保险费吗?据了解,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公派出境、出国等原因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按本市支付标准执行。另外,女职工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我市今年60万职工参保 根据计划,我市今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要达到60万人。 目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已开始落实机构、充实人员;今年11月底前,将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并下达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12月起开始征收生育保险费,之后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参保并缴费。 因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