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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03 黑龙江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作了四处修改,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将《条例》原
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并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作了修改。

  重新公布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等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条例》对这七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预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条例》指出,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黑龙江日报)

  作者:七类危害防汛行为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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