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语言文字 规范广告等文字的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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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05 中国广播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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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长春7月27日消息(记者沈剑华 实习记者梁晓双)广告中宣传颜料用“好色之‘涂’”,网吧的名字取为“一网情深”,电视剧字幕将“徘徊”写成了“排回”……这些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很多人也习以为常,但这无疑是对语言文字不尊重的表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更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后,吉林省在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条例(草案)》规定: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招牌、碑记用字,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已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题词、题字,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等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等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设立者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