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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样遭遇婚检“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16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罗菁)黑龙江婚检事件凸现法律碰撞。记者昨日从采访中了解到,《上海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同样规定:“申请结婚的双方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也就是说,单从母婴保健法来讲,上海也遭遇了强制婚检的“尴尬”。但相关政府部门明确指出,上海不会实行该举措。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全国人大已考虑修订相关条例,避免相关事件的出现。

  据了解,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上位法是《母婴保健法》,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上位法是《婚姻法》。前者规定“双方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后者则规定“自愿婚检”,冲突由此而生。上海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告诉记者,其实上海也有这种规定,包括全国都存在着这样的冲突。

  那么,到底该听谁的呢?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佩娟对此有自己看法。她表示,新实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是一大进步。况且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过去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来约束新实施的《婚姻法》,《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

  “也就是说,婚姻法的实施层面高于母婴保健法。”廖佩娟表示,从法律上讲,黑龙江实施该举措不够慎重,而上海实行自愿婚检是完全正确的。

  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常规,新法规的出台一旦与旧法产生冲突,应该对旧法进行相关修订。但是,这并不表示国家相关部门不了解其中的矛盾。“据我所知,全国人大正在考虑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避免这种尴尬的继续。”(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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