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检察和审计机关加强协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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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32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案件协调移送办法》之后,记者7月25日从自治区审计厅获悉,日前宁夏检察院、审计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发布并开始实施。 据了解,《意见》出台前,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的线索,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得不到反馈信息。审计和检察两个部门没有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机构,致使对一些贪
《意见》明确规定:两个机关应加强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管辖规定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并正在实施审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或通报审计机关。通过协作,充分发挥两个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中的作用。(焦小飞杨晶)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