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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出台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35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薛惠娟)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据了解,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对患大病、重病的城市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
一项制度。今年,省政府选取了64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石家庄市桥西区、唐山市路北区、邱县、高碑店市4个县(市、区)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在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明年年底前全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分三种:将救助资金直接发给救助对象,或用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或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医疗救助者需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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