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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编外劳动者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9:26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闻海霞 实习生 董雪)针对自治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于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对其享有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昨日从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获悉,以往银川市编制外人员的工
资水平普遍较低,有的甚至只略高于城市最低生活标准。《通知》出台后,编外人员的劳动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维护。《通知》规定,编制计划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编制计划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从招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为起始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予支付。

  在社会保险方面《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0%和8%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和1%的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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