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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劫最重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01 东南快报

  被人飞车抢走手机,但因为没有受伤,手机价值又没有超过5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只能以飞车抢夺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惩罚。面对此情此景,受飞车抢夺侵害、威胁的市民必定倍感气愤。不过,这样的情况即将发生改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飞车抢劫的认定范围。

  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后果却迥然不同。抢夺一般处以3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二款来解读:凡是以前飞车抢夺的均可定性为飞车抢劫!

  类型一:驾车逼挤、撞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称,驾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行为,其驾驶的车辆就如同其他暴力犯罪采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为了暴力工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反抗,夺取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类型二:强拉硬拽

  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意识到被抢,并有“不放手”的反抗动作,施抢者继续强拉硬拽的行为就一律可视为“抢劫”了呢?邬耀广表示,“不能这么简单认定,这一情形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存在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有个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不放手,施抢人仍要强拉硬拽,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相持”,这时即使没有对被抢者生命、人身造成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意义上的“胁迫”。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钟海腾表示,“怎么认定这个‘相持’,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结合案情和当事人供述加以综合判断。”

  类型三:致人伤亡

  钟海腾说:“以前,对这一行为法院只能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判处,可能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致人受伤、死亡等抢夺罪的从重情节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后,施害人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邬耀广认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定罪”,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明显严厉。不过如何认定“明知”和“放任”,同样在于法官的裁量。

  “抢家人”不算抢劫

  该意见还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一般也不视为抢劫罪。此外,还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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