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线伤亡赔偿限额升至13.5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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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0 每日新报 | |||||||||
据《北京日报》报道从民航总局获悉,国际民航组织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于 7月 31日对中国生效。 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约 13.5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109万元)。而目前国内航空旅客的伤亡赔偿限额仅为 7万元人民币,内外标准的强烈反差使民航相关法规面临尽快修改的迫切需求。
据介绍,《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 13.5万美元)。而此前,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为7.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 10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 (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方面,则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 1000特别提款权 (约1350美元)为限。新公约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不过,该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国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问题再度成为焦点。民航总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述权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