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制钠厂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 侵犯其休息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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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5 宁夏日报 | |||||||||
日前,银川制钠厂近20名职工到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厂里每天安排职工工作12小时,他们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工作时间,但企业声称这是企业的规定,同时企业又重新分配了工作岗位。职工们认为企业这样做是很不合理,他们怨言很大。 对此,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科长陈军对记者说,目前日益突出的劳资关系矛盾,反映了有的企业过于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所导致的社会积怨,银川制钠厂违反了《劳动法》
据了解,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宁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报记者张慈丽)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