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危害防汛抢险行为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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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5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玩忽职守等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七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预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