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规定:机动车撞人按过错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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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4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海口7月27日消息(记者崔彤)海南省公安厅日前向全省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下发《认真贯彻实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就机动车发生与行人相撞事故后机动车负多大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如果发生与行人相撞事故,机动车究竟要负多大民事赔偿责任,去年颁布实施的交通法并没明确规定。 (一)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80%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90%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60%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30%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20%赔偿责任。 另外,《通知》还对交通事故未知名死亡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则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经法医鉴定,男性死者在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女性死者在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推定为1人,抚养20年。赔偿费用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代为保存。除此以外,公安交警部门不得代收或代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 《通知》还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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