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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集中查办渎职犯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10 北京青年报
检察院将集中查办渎职犯罪(图)
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昨在接受采访

  本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宣布,从今年7月份开始到明年底,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渎职犯罪五年给国家造成损失480.5亿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从2000年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34685件38554人,这些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80.5亿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刑事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严重。这些犯罪背后,往往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维护、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从而放纵了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王振川表示,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自身行政、司法能力,保证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职能作用的正确发挥。

  专项工作确定查办的重点案件为三大类

  这次专项工作确定查办的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第二类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三类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包括: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

  三大原因使专项工作时间长达一年半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解释了开展专项工作安排在今年7月到明年年底的原因。他说,一是查办案件从宣传发动、案件受理、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此项工作涉及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执法部门,各个职能部门都需要一定的办案周期;三是专项工作的目的是要通过查办案件,减少和预防侵权犯罪的发生,而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就需要对案发原因、规律、特点进行调研,提出预防对策并建立、健全相关预防犯罪的机制,这也需要一定时间。

  严查利用职权侵犯人权8517人被立案

  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查办渎职侵权专项活动确定的五类重点案件6335件,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同比上升7.7%和8.3%。王振川还通报了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的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8517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3%。

  查办渎职侵权并非处理的人越多越好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已经一年有余,但从查办的侵权犯罪案件数量上看,与前一年相比没有很大幅度的上升。童建明表示,开展专项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查办案件,减少和防止侵犯人权犯罪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处理的人越多越好、越重越好。

  童建明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正确运用并发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等刑事政策的作用,在查办共同犯罪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对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检举揭发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等情节的,检察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案件虽没有计入办案统计,但不是说检察机关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最高检公布三起侵犯人权典型案件

  王建军等12人刑讯逼供案

  2002年7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发生一起蒙面入室杀人案。南堡公安分局在侦破此案中,将李久明列为犯罪嫌疑人。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人在对李久明审讯期间,10名干警在李久明手指、脚趾捆上电线,反复、轮流、长时间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李久明,迫使李编造了“杀人”过程。后李久明翻供,王建军、杨策等人再次对其进行长达七天八夜的审讯,进行残忍的刑讯逼供,直到李供认“杀人”。2005年5月,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其他人员也分别得到依法处理。

  李光兴等3人刑讯逼供案

  2002年8月28日下午,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发生一起卖淫女被杀案件,由丘北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2002年9月4日,根据举报,刘自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树红。由于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县公安局民警李光兴用手摇电话机的正负极分别接在王的左右手大拇指上,摇电话机电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卢梁甲用木棒击打王的背部,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并将案件移送起诉。2004年8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李光兴等3名犯罪嫌疑人,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郑发祥暴力取证案

  2004年12月14日上午6时许,甘肃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干警正在询问一起治安案件的证人,所长郑发祥推门进屋,对证人韩某训话,认为韩没有如实作证,并用拳击打韩的头部,抓住韩的头往墙上撞,致使韩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于同年12月16日死亡。2005年1月24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发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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