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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10 云网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国资委获悉,我省新近制定出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正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下;副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下。

  配越野车 价格不超55万元

  据悉,公务用小汽车是指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而购买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本着“工作必需、遵守规定、配置适当、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小汽车的使用效益,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标准为:不准购买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的进口小轿车;12户国有独资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5万元(含55万元)以下;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12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重要骨干企业以外的企业,大型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正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下;副职使用的车辆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5万元(含55万元)以下。其余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下。购买配备公务用越野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

  拖欠工资 严禁购买小汽车

  监管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劳动保险期间严禁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要求下属的企业出资或摊派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监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以企业的债权、原料和产品、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的让利行为,变相为企业领导干部更换超标准小汽车。因债权抵偿确需由业务交往单位用小汽车作债务抵押的,需经集团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或董事会审批,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纪委实施监督,并报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购买配备公务用小汽车后,必须以公司(法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他形式落户。不准对购买配备后的公务用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李惠民)责任编辑:唐唐(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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