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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30年 不得变更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2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贤实习生李赫然)昨天,本市公布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地名冠名权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该办法规定,地名商业冠名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拟竞买地名商业冠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供地名商业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等。市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拍卖
的拟冠名地名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参加拍卖活动。经批准的商业冠名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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