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汛条例公布防汛抢险费应个人分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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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48 法制晚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经修改后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姚润丰)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的单位、个人应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防汛经费,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防御特 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各级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通信、预警、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 查。 七类行为将受处罚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洪水调度方案,或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方案、指令 玩忽职守,或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逃脱 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 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物资 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盗窃、毁损或破坏堤防、护岸等建筑物及水文监测、水文测量、气象预报、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设施 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行为 | |||||||||